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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的法律定義:

廢物處置條例確立在香港醫療廢物的定義,這亦給予醫護專業人士、護理員、化驗技術專家、研究學者和廢物處理者一個法例的基準,以便了解及遵從相關的法則。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2條及附表8,醫療廢物是指含有與以下事宜有關連的情況下產生的任何物質、物體或東西的廢物。 這裡有更多內容。慢慢逛逛,多加瞭解關於我們的各項資訊。希望您喜歡我們的網站,也歡迎您提出寶貴建議。

我們會協助客戶處理以下整個程序:

 醫療廢物產生者的登記;
檢視處所醫療廢料的放置及設施;
妥善標籤,收集及運送醫療廢料;
相關文件處理及紀錄保存。

醫療廢物的定義詳見《廢物處置條例》。醫療廢物包括全部或部分由以下物質組成的任何廢物:

第 1 組──經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第 2 組──化驗所廢物
第 3 組──人體和動物組織
第 4 組──傳染性物料
第 5 組──敷料
第 6 組──其他廢物
醫療廢物產生者、廢物收集者和廢物處理設施運營商必須遵守法規,並履行其在醫療廢物管制計劃中的責任。請參閱《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 以了解相關資訊。

我們的服務對象:

公營及私營醫院;

私家診所;

獸醫診所;

中醫診所;

牙科診所;

實驗室及化驗所;

安老院及護養院;

外展疫苗接種服務等。

甚麼是地點編碼?

 由環保署發出的地點編碼樣本

地點編碼是環保署因應每一個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及產生者而製定的獨特編碼。


 地點編碼申請表 

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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