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處置條例確立在香港醫療廢物的定義,這亦給予醫護專業人士、護理員、化驗技術專家、研究學者和廢物處理者一個法例的基準,以便了解及遵從相關的法則。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2條及附表8,醫療廢物是指含有與以下事宜有關連的情況下產生的任何物質、物體或東西的廢物。 這裡有更多內容。慢慢逛逛,多加瞭解關於我們的各項資訊。希望您喜歡我們的網站,也歡迎您提出寶貴建議。
醫療廢物產生者的登記;
檢視處所醫療廢料的放置及設施;
妥善標籤,收集及運送醫療廢料;
相關文件處理及紀錄保存。
醫療廢物的定義詳見《廢物處置條例》。醫療廢物包括全部或部分由以下物質組成的任何廢物:
第 1 組──經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第 2 組──化驗所廢物
第 3 組──人體和動物組織
第 4 組──傳染性物料
第 5 組──敷料
第 6 組──其他廢物
醫療廢物產生者、廢物收集者和廢物處理設施運營商必須遵守法規,並履行其在醫療廢物管制計劃中的責任。請參閱《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 以了解相關資訊。
公營及私營醫院;
私家診所;
獸醫診所;
中醫診所;
牙科診所;
實驗室及化驗所;
安老院及護養院;
外展疫苗接種服務等。